以下三类疾病属于企业不得辞退职员的情况:
职业病,即在职员工因遭受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因素影响或由于从事特定岗位而带来的身体伤害,经过权威机构的鉴定后,确认为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此外,女性职员在生育期、妊娠期和哺乳期内,企业均不得予以辞退。
另外,对于可能会产生职业病风险的职位使用者,如未经离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为尚未确诊的疑似职业病患者,此时企业也不得进行辞退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当劳动者出现以下任一状况时,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
即在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完成离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疑似职业病患者;
以及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不足五年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