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合同:
作为主合同的补充和保障措施,这类合同的存在须以其他特定类型合同的存在为条件,无法独自存在。
例如,与借贷合同相关联的抵押、质押担保合同等都属于这一类别。
附属合同最明显的特征便是其不可分割性,也就是说此类合同无法在缺乏主合同存在且已生效的情况下自立存在。
附属合同这种依存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诸方面:
1.成立的依存性:
附属合同的成立需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先决条件。
2.消灭的依存性:
当主合同因故消亡时,附属合同自然也会随之消失。
3.处分的依存性:
若当事人对主合同进行了处置,除非有特殊规定,否则其效力不应及于附属合同。
相对于附属合同,主合同则是一种可以独立存在,无需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且不受其他合同约束的合同类型。
举例来说,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借款合同通常被视为主合同,而担保合同则被归类为附属合同。
由于附属合同需要依靠主合同的存在才能得以存在,因此附属合同也常被称为“附属合同”。
附属合同的主要特性在于其附属性质,即它无法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
如果主合同未能成立,那么附属合同便无法有效地建立起来;
如果主合同发生了转让,那么附属合同也无法单独存在;
如果主合同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附属合同也将失去其效力;
如果主合同终止,那么附属合同也将随之终止。
主合同与附属合同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没有主合同就不会有附属合同,反之亦然。
虽然主合同的存在及其有效性将会直接影响到附属合同的成立以及其效力,但是附属合同的不成立或者失效,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对主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