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行为在法律上无论是具有清算之目的的公证还是作为担保手段之一的公证环节,都具备了实现债权的清偿以及将债权标的物所产生的风险责任予以转移的法定法律效力。
而对于以担保为主要功能的提存公证,则进一步从法律层面赋予其确保债务人能够依约履行债务并取代其他担保措施的优异法律效果与影响力。
《提存公证规则》第三条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