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到期之时,用人单位有权选择终止合约,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明确规定,若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有意愿继续签署新约,但是由于用人单位本身的原因无法继续签约,此时,用人单位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如果出现了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则是经济赔偿金而非经济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与其他类型的合同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其他类型的合同可能在到期之后便自动失效,但是对于劳动合同来说,除非劳动者本人明确表示不愿再续签,否则只要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不再续签,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起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