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征收耕地时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用,应为该耕地在被征用之前连续三年中的年均产值的6到10倍不等。
2、在征收耕地过程中,对需要进行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将会进行统计与计算。
具体而言,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将以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内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来确定。
而每一位需要进行安置的农业人口所需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则是根据该耕地在被征用之前连续三年中的年均产值的4到6倍来计算得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其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3、在征收耕地的过程中,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费用也会有所区别。
其中,青苗补偿标准主要针对的是刚刚播种的农作物,其补偿金额将按照当季产值的三分之一来计算。
至于处于生长期的农作物,其补偿金额最高可达一季度产值。
对于粮食、油料以及蔬菜等青苗,若能够获得收获,则无需给予补偿。
对于那些具有多年生长周期的经济林木,应当尽可能地进行移植,并由用地单位承担相应的移植费用;
如果无法进行移植且必须进行砍伐的话,则由用地单位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至于已经长成的树木,则由树木所有者自行决定是否进行砍伐,政府部门将不会对此类情况进行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