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物损坏的责任承担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若租赁物的损害系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保管或违反了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使用方法所致,那么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归于承租方。
反之,若承租方严格依照租赁合同中的条款正确地使用租赁物,且该损坏并非人为因素导致的自然损耗,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否则,该责任将由出租方承担,并且出租方还需要负责对租赁物进行修复工作。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