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年满十六岁的青少年,一旦涉及到危害社会安全或他人生命财产的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而对于年龄在十四至十六岁之间的青少年,如果涉嫌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罪行,同样应该被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至于那些年龄在十二至十四岁之间的青少年,若他们发生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恶性事件,并导致他人死亡或者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使他人重伤且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极为恶劣,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核和批准后,也将面临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