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拒绝要约的通知抵达至要约方之际;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约法人已自主撤销其所发出之要约;
3.承诺的有效期限截至之后,接受要约之人尚未做出承诺表示;
4.接受要约之人对于要约之具体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与调整。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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