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界定范围主要囊括以下几类情况:
例如,某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重婚、存在与第三人同居的不当行为、对配偶实施了家庭暴力、存在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过错,或者有其他严重违背道义责任的行为等等。
同时,必须满足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特定一方存在上述过错情形中的任意一种,而另一方并未产生过错,在此基础上,无过错方才享有向过错方主张实际的物质损失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