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以上各类情况,我国各级法院会予以不同的审理方式:
首先,如果同居双方均为未婚人士,或是其中一方在离婚或丧偶之后尚未再次结婚,而另一方则是未婚状态,那么对于这部分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彩礼返还要求,需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其次,如果在婚前支付了彩礼且导致支付方的生活陷入困境,那么就需要以"生活绝对困难"作为客观标准,对整个事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然后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同样地,对于无效婚姻关系以及可撤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彩礼返还要求,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最后,如果在同居关系中,支付彩礼的一方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即便因为支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他们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同时或单独请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不能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