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补偿是针对被征用房产置换所需费用的支付,该费用主要用于弥补被征用房产所有者因房产被拆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具体而言,是依照被征用房产的建筑构造以及其折旧程度来划分等级,再依据房屋的每平米单价来进行计算。
其次,对于被征用的房产与房屋装修及装饰补偿的差额,也需要通过合理评估来确定。
这其中的差异,等于被征用人所拥有的合法房产的评估价值加上经过双方协商确定的房屋装修及装饰补偿金额,或者是经过评估后确定的房屋装修及装饰补偿金额,减去被征用人获得的用于置换的房产的评估价值。
第二项补偿则是为了补偿被征用房产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过程中所产生的不便,这项补偿是按照被征用房产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每个月为单位进行补贴。
最后一项补偿是奖励性质的,旨在激励被征用房产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是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到郊区,或者是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将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制定。
如果被征用人能够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且完成搬迁,将会得到额外的签约奖励面积作为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