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出现连续无故旷工三天以上这样的情况时,一般的用人单位通常会考虑行使合同解除权。
关于这一点,我们必须遵循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决策,因为并没有法律对此作出明文规定。
然而,根据相关法规,如果劳动者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均可单方面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司法机关追责的情况;
严重渎职或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以及其他类似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