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当事人,我们享有权利终止合同关系,具体可以通过如下几种方式进行:
首先是经过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后达成共识从而解约合同;
其次是在缔结合同时,双方已提前明确设定了解除条款,当解除条款的条件成熟,自然而然地便会产生解除合同的效果;
最后,如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遭遇了无法预料且无法避免的情形,例如出现了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因合同要素的变动致使其原有的目的无法达到,那么此时也可向上诉法庭申请解除相关的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