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缓刑考验期的起算点,法律明确规定应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在此过程中,若相关人员曾在看守所内被羁押,则此部分时间将不予计入。
2、而对于刑期的计算方式,法律明文规定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
在此基础上,如有拘留等前期处理措施,其对应时长可相应地予以刑期折抵。
3、针对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间,法律规定其标准分别如下:
前者应在原判刑期之上增加一年以下,但不得低于两个月;
后者则需在原判刑期之上增加五年以下,但同样不得低于一年。
需要注意的是,缓刑考验期均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