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乃是指审判人员在调解程序的初始与终止之时,都认定原被告是否具备或未满足离婚的法定义务,审判人员仅仅是在劝合或是促离之间进行斡旋和协调。
对于一般性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实施调解工作需分为三各阶段:
1.调解动员阶段,即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当事人的认知程度以及当事人的态度进行教育引导,鼓励双方通过协商化解纷争。
2.协商调停阶段,双方当事人互相交换观点,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在此过程中发挥中间人的角色进行调停。
3.调解终结阶段,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共识(若达成离婚协议,还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及子女抚养义务的承担等问题上同时达成共识),审判人员将协议的内容准确无误地记录在案,待双方当事人确认并签署盖章后,调解即宣告生效。
若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审判人员应依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一是如若开庭调解未能成功,审判人员在宣布调解结束的同时,应告知当事人下次调解的时间或下次审判的时间;
二是若是在开庭审判过程中经过调解仍然无法达成协议,审判人员可宣布调解结束,直接进入下一个审判环节,审判人员亦可当庭宣判,或者告知当事人宣判的具体时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