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的本质特性在于其涉及到合同双方之间的义务存在对等关系。
基于此种特性进行合同类别划分,我们可以将所有合同划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两大类。
符合前述根本性质特征的即称为双务合同;
反观之,不符者便被定义为单务合同。
这就意味着,双务合同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首先,合同的双方都需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其次,双方所负担的债务之间需要存在对等关系。
相较之下,单务合同并不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可能表现为仅由一方承担债务,也可能表现为虽然双方均负有债务,但是彼此间的债务并未形成对等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