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拥有对其所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及草地等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
此外,他们还具有进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各种农业生产活动的相应权利。
关于耕地的承包期限,按照现行规定已被确定为长达三十年之久。
而对于草地而言,它的承包期限则被划分为三十年到五十年间不等;
至于林地的承包期限,根据现行法令被限定在三十年至七十年之间。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