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要约撤回时,若撤回行为发生得晚于要约送达时间,我们需明白此种情况下的处理原则为:
撤回行为不会产生法律效力,而要约已经生效,因此我们应当严格遵循并按照要约内容中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所承担的相关义务。
倘若在此过程中任何一方产生了疑虑或困扰,对此表示不满,此时我们可以尝试通过与对方进行友好沟通与协商,以达成共识,从而顺利地解除合同关系。
如果经过磋商仍旧达不到预期效果,我们也考虑未来选择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并且合同期内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将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