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指挥的死刑判决,无疑地予以重新审核与评估乃是必然之举。
所谓死刑复核程序,实则意为人民法院处置死刑案件时,向上报请具备核准死刑权利的上级法院进行审查核实并遵循相应的步骤、方式及方法,这是一种特殊且严谨的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心使命在于,由享有复核权限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交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从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两个层面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