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是的。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确实设有“离婚冷静期”这一特殊规定。
根据相关法条的规定,“离婚冷静期”的期限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计算,共计三十天。
在计算时间时,需注意的是,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需将其纳入考虑范围内,即从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起算。
此外,需要特别提醒您的是,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第三十天起(同样需考虑法定节假日因素),如果双方未能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书,那么将会被视为自动撤销了离婚登记申请。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