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管制作为一种主要刑罚方式占有显著地位。
1、管制是指对犯有罪行的人员,不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而是通过限制其一定程度上的自由,并交付给社会进行监管和改造所执行的刑罚制度。
这项刑罚的适用时间通常在三个月之上至两年之内。
2、在对罪犯判处管制的同时,也可以根据其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附加禁止其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的活动,限制其进入特定的区域或场所,以及与特定人群接触等条件。
3、除了管制之外,我国刑法规定的主要刑罚方式还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