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作权法中,保护期限的原则性规定是50年。
举例来说,若某件作品的主体若是自然人,那么该作品的发表权以及其他相关权利的保护期限将持续至作者生命结束之后的第五十个年头。
而对于视听类作品而言,其发表权的保护期限则设定为五十年,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计算,直至第五十个年头的最后一天——即12月31日为止。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三项权利并不受保护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