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由父母双方共同设立并签署的遗嘱通常都是具备相应法律约束力和效力的。
然而,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形之一时,遗嘱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比如由于受到诈骗或者恐吓等因素影响而设立的遗嘱;
再者,如果遗嘱的条款或者格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同样也无法产生合法的效力;
此外,若遗嘱内容被篡改过,此种情况同样不能算作有效的遗嘱;
同样地,各类遗嘱人在签订遗嘱时,倘若其尚未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该份遗嘱也是没有法律效应的;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可能导致遗嘱失去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