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然而其上限则不能超出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该大致等同于由于违约行为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其中自然包括了合同得以履行之后可能产生的盈利;
然而,为了确保公平性和合理性,违约金必须控制在诚信、合理并考虑到任何可能的损失范围之内,这也意味着违约金的数目不得超过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由于违反合同可能引发的经济损失。
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超过了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那么人民法院通常会拒绝支持这样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