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或许知晓,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是可以进行暂停、延迟或扩展的。
在遇到一些特殊情形下,只要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批准同意,那么申请时限便可相应地适度延展。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并非由于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个人原因造成过度超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那部分被耽误的时间将不会列入到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之内,比如职工的人身自由可能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限制、突发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主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等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