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草原占用补偿的具体金额为:
1、被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为:
旱田每亩的平均补偿额为5.3万元,水田每亩的平均补偿额为9万元,菜田每亩的平均补偿额为15万元;
2、被征用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为:
旱田每亩的平均补偿额为5.8万元,水田每亩的平均补偿额为9.9万元,菜田每亩的平均补偿额为15.6万元;
3、被征用林地以及其他农用地的平均每亩补偿额为13.8万元;
4、被征用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的平均每亩补偿额为13.6万元;
5、被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以及未利用地的平均每亩补偿额为2.1万元。
关于房屋地上物的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的补偿标准为:
楼房每平方米的补偿额为3300元,捣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的补偿额为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的补偿额为2400元,平房每平方米的补偿额为1900元;
2、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为:
仓房每平方米的补偿额为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的补偿额为165元,沼气池每个的补偿额为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的补偿额为190至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的补偿额为150至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的补偿额为165至280元,菜窖每平方米的补偿额为180至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的补偿额为190元,格栅每延长米的补偿额为450元,大门楼每个的补偿额为2400元,饮用水井每眼的补偿额为1000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