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合同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欺诈行为。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蓄意采取某种手段,误导他人,使他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其次,胁迫行为。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物质上的强制或精神上的压力,逼迫对方与己方签订合同。
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以对公民及其亲属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构成威胁,或者以对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构成威胁,迫使对方做出与其真实意愿不符的决定。
再次,乘人之危行为。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处于困境或紧急需求之际,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公正的条件,进而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决定。
接着,重大误解行为。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合同的关键条款产生了错误理解,并在此基础上签订了合同。
这种误解往往源于自身的过失,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品质、规格以及数量等合同内容产生了错误认知,最终导致行为结果与个人意图背道而驰。
最后,显失公平行为。
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明显不符合平等原则的合同。
这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使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偏离了公平、等价有偿这一基本的民法原则,从而使另一方遭受严重损失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