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规中,若本企业有需要,邀请其他企业的雇员为本公司提供培训服务,并不必然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聘请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被聘任的授课人员在培训过程中所传授的知识产权并非属于其所在公司的商业机密,并且在此次培训活动中并没有给其所供职的公司带来任何形式上或实质性的经济损失,那么这种情况便不能被视为侵权行为。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邀请其他企业的员工为本公司提供培训服务,并不一定会构成侵权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