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不让探视子女的抚养权变更案件中,阻止探视并非合法途径。
若夫妇中的一方坚决要求结束婚姻关系、拒绝对亲生骨肉进行探视,并且双方始终无法就此问题达成共识的话,唯一可行之策便是诉诸法律手段。
鉴于离婚后拒绝对子女进行探视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另一方的探望权,法院将依据“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作出公正裁决,同时要求涉案夫妇共同履行相关义务以确保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