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措施,系指在人民法院对某个案件行使审判权之前,针对可能由于其中某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因素,导致裁判无法生效甚至难以实现的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对涉及到这个案件的诉讼标的物或者相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在此过程中,如果人民法院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才能做出诉讼保全的决定,那么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这样的担保,则其诉讼保全的申请将被驳回。
倘若情况比较紧迫,比如时间非常有限,那么人民法院有权在短短的48个小时之内做出裁定,并且立即实施诉讼保全措施。
若当事人对诉讼保全的裁定结果持有异议,他们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然而,在复议期间,原裁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不会因为复议而暂停执行。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