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规规定,企业在以下情况下是有权力与员工解除劳动合约的:
当员工在履行职务期间,其与他方用人单位存在着双重劳动关系,并且这一行为对其所属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产生了重大干扰,或是经过公司高层领导的多次提醒和严肃声明,该员工仍然拒绝进行改正;
另外,如果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话,企业也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约;
最后,如果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那么企业同样拥有解雇该员工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