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长已超出法定的8小时标准,且用人单位在尚未具备法律规定之正当理由情况下单方面擅自延长了其工作时间,例如在突发自然灾害、生产设备出现严重故障从而阻碍正常生产运营及公众利益等紧急状况下,需争分夺秒进行抢修作业等不可预测之事态。
面临此类情况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开展积极的沟通协商,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