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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之后名下无房可以不拿房吗

拆迁之后名下无房可以不拿房吗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2024-05-16 12:10:16 已帮助10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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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之后名下无房可以不拿房吗
(1)若未经被征收方签署同意,且未在法定时间内启动相关法律程序,那么政府部门不得擅自强制实施拆迁行为,否则即构成非法强拆。
(2)若被征收方仅仅表示不同意签字,却未能在法定期间内通过法律途径表达自身意见,并且拒绝迁出原有住所或办公场所时,政府部门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除行动。
然而,合法进行强行拆迁需要满足以下两个强制要点:
(1)在法定期间内,遭征收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未依法启动行政诉讼;
如其提出上述任一申请或诉讼,将导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无法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同时,也使得法院无法主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活动;
实践中,确实存在某些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罔顾法律规定,擅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但这类申请往往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无法进入正常的强制执行程序。
(2)强制拆迁须以补偿决定作为前置条件。
若无补偿决定,任何机构均不得擅自实施强制拆迁。
实践中,可实施强制拆迁的主要情形包括:
已与政府达成补偿协议,但仍拒绝迁出的;
以及已收到补偿决定,但既不迁出,亦未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
(3)在实施强制拆迁前,必须先向被征收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及周转房等补偿措施。
若未提供货币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及周转用房的具体位置及面积等详细资料,则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4)当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违背公平补偿原则,严重侵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无以为继;
4、明显背离行政目的,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
6、越权行使权力;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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