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工伤员工们,对你们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有一定时效性。
设立于各地区级别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从收到你们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第60个工作日内给出明确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情况特殊或者需要进一步核实相关资料的话,可以适当延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对于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工伤员工,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的第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