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雇佣关系的角度来看,劳务派遣员工与合同工存在显著差异。
劳务派遣员工是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雇佣合同,并接受该机构的事务管理,派遣至用人单位进行工作的员工群体。
在此情形下,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构成了劳动关系,而对于他们的日常监管、薪资发放以及社会保障相关事宜,则由劳务派遣机构全权负责处理。
相对而言,合同工则是直接与用人单位签署雇佣合同,并且在用人单位的直接领导和管理之下开展工作,他们的工作关系、劳动关系、薪酬关系以及社会保障关系均归属用人单位管辖。
其次,从工作性质的角度来看,劳务派遣员工与合同工亦有所不同。
劳务派遣员工通常被用工单位用于承担本单位内部某项特定业务,例如许多制造企业所涉及的包装、装卸等业务,或者清洁服务、物业管理等业务。
总的来说,劳务派遣员工主要从事的是较为繁重的体力劳动。
相比之下,合同工则是由本单位自主招聘的员工,他们可能担任管理职务,也可能从事技术性工作或技术性岗位的操作工作。
最后,从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使用情况来看,劳务派遣员工与合同工亦存在明显差异。
劳务派遣员工通常从事的是具有一定局限性且单一的工作内容,他们的职业发展、工作安排等方面均受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和控制,用人单位仅与其所在的劳务派遣机构产生联系,并不与个人建立任何业务关系,同时也不会随意调整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
然而,作为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合同工享有考核、晋升、表彰等权益,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对其工作岗位进行适当调整,甚至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或续签劳动合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