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岗位上度过了长达三年的宝贵时光后,若不幸面临失业,您可申请领取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值得注意的是,失业人员申请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基于其在此前所累计交纳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时间来确定的。
在此方面,具体规定如下所述:
1.累计交纳失业保险费用达一年且未满两年者,将可获得为期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交纳失业保险费用满两年而未满三年者,将可享受为期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积交纳失业保险费用达三年而未满四年者,将可领取为期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累积交纳失业保险费用满四年而未满五年者,将可享有为期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5.累积交纳失业保险费用达五年者,将可领取为期十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6.累积交纳失业保险费用达五年以上者,每增加一年的缴费年限,便可额外多领取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需注意的是,此项福利的最高限额为二十四个月。
此外,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还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失业人员必须已成功加入失业保险计划,且已按规定足额缴纳了至少一年的失业保险费用;
其次,失业的原因并非由个人主观因素导致;
最后,失业人员必须已完成失业登记手续,并明确表示有求职意向。
至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则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之间。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