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计算标准如下:
(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所享有的房屋拆迁安置费等于搬迁补助费用加上若没有给其安排周转住房时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再加上超出过渡期限之后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以及因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而导致的损失赔偿费用。
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首先,当拆迁方提供周转住房并且拆迁房屋的使用者正在居住期间,公式中的第二项补助费用将为零;
其次,若拆迁房屋属于住宅类型,那么公式中的第四项赔偿费用也将为零;
最后,被拆迁人获得补偿意味着该房屋由其自行使用。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拆迁款项应自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如未得到充分补偿,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及房屋。
在房屋拆迁补偿方面,应由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
拆迁房产的归属问题主要取决于房产证,而非户口,因此户主并不一定是房屋的所有者。
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被征收人需积极配合。
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披露。
通常情况下,拆迁安置工作会通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协议来完成,双方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达成共识,并在拆迁协议中明确规定。
然而,若双方无法就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此裁决便成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