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质押事项发生之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被执行人所拥有之其他类型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
财产在经过公开拍卖或者变卖之后,按照抵押权人、质押权人以及留置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利计算所得款项。
然而,以上款项在满足上述三方权益之后,剩余部分将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