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的判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超过双方约定的正式施工开发期或超过相应建筑用地许可证所确定的开发期限;
其次,如果缺乏详细的施工开发期规定,那么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协议签署之日或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建筑用地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一年后仍未开始实质性建设,也会被视为闲置土地;
最后,即使实施了施工建设,但是实际开展的工程面积尚未达到正式应开发区域面积的1/3,或者已经投入的资金总额没有达到总预算的25%,同时在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施工现场停止作业持续满一整年者亦将被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