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与征用之间存在明显差异:
首先,从法律效力层面来看,在征收过程中,将会导致私有或集体产权的所有权发生实质性变动;
而在征用情形下,法律效应体现在私人或集体财产使用权的变更上。
其次,针对补偿问题,在实行征用措施时,如若涉案物品未遭受任何程度的损害或损失,仅需要将其归还便可;
但倘若已出现损害甚至是废弃情况,便必须提供相应赔偿;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应对被征收方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处理。
除此之外,在适用对象方面,这两种行为也存在显著差别。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