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则在租赁活动中便可运用不安抗辩权:
即承租人和出租人均需对彼此负有债务;
而此两项债务也必须存在着先后履行的顺序;
同时,应当首先履行债务的一方需要具备确凿的证据来证实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等情况,从而导致其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