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延长刑事拘留审查期,是完全可行的。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倘若认定其具有羁押必要并拟进行逮捕,应于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关申请文件,请求予以审查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如犯罪嫌疑人系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达四天。
此外,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对已被拘留的人员,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
若经查证,拘留决定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必须立即释放当事人,并向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书。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