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此阐述,房地产权属证书乃是房屋所有权的重要凭证,对于欲购置房产的人士来说,他们最为关切的无疑便是能否顺利领取到该份证件。
因此,我们建议各位在选购房产时需谨慎对待以下几种类型的房屋:
一是所谓的“小产权房”,原因在于这类住房的相关手续并不完善,未能获取房管等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证照,从而无法完成合法的产权手续。
购买此类房产之后,便无法依法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正因如此,小产权房的售价相对较低,然而,这也正是由于其不受法律保护且未在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购房者在购买及使用小产权房的过程中,一旦遭遇任何问题,其自身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房屋,这意味着该房屋的所有权存在瑕疵或所有权人涉及诉讼纠纷。
由于司法查封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在查封期间,房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与流通,即便私下达成了转让协议,也可能面临着房产被强制拍卖并过户的风险。
三是未经合法审批而擅自开发的房屋,若开发商在开发销售过程中未能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则此举构成违法行为。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