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案件进入庭审阶段,被告未出席庭审会议,应依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首先,由人民法院发出两次传票,如原告因缺乏合理原因而未能出庭参与审理,则可视为原告主动撤销了诉讼请求;
反之,若被告同样存在合法的拒不出庭理据,合议庭可依据实际情况作出缺席审判的决定,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行政原告人的权益。
缺席审判,即当庭审过程中,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尚未到庭陈述或辩论观点时,合议庭经过深入审理后所做出的最终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
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