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采取补休措施作为对员工在休息日进行工作所产生的加班的补偿。
若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参与额外工作,并随后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便无需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
反之,若未进行补休安排而直接发放薪酬,则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其工资总额至少百分之二百的薪酬作为加班费。
然而,在法定假期以及正常工作日期间内,企业是无法通过补休行为来弥补员工的加班付出的,此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