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明确规定了凡在违背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存在以下任意一种非法经营行为者,如果其行为给市场秩序带来重大干扰,且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然而,若该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恶劣,那么就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除此之外,同样需要承担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等非法经营行为相同的罚金责任,或者面临没收财产的处罚。
具体而言,这些非法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未经政府许可而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私自进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交易活动;
(3)在未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