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借款之后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情况时,我们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解决:
首先是与对方协商;
其次是通过调解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还款方案;
此外,也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督促对方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最后,如果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就只能诉诸于法律手段,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当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提供诸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对于持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但未明确记载债权人姓名的当事人来说,若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然而,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话,则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