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项补偿费用为房屋补偿费(亦称“房屋重置费”),其主要用途在于对被拆迁房屋所有者因该次征收而遭受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将依据被拆迁房屋的构造和折旧程度划分多个档次,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结算。
2.周转补偿费是指为了补偿那些因为被拆迁房屋导致其暂时失去居所或者不得不寻找临时居所的住户所带来的不便,根据他们的临时居住条件来确定补偿金额,并且根据这些住户的家庭人口数,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3.最后一项补偿费用为奖励性补偿费,其目的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的住户能够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生活,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均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制定并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