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之下,企业雇佣未满法定劳动年龄的劳动者,即通常我们所说的童工,绝大多数情况下均属非法行为。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某些特定的文体行业内,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雇佣童工则可能被视为合法行为。
这里所称的“童工”,是指年龄尚未达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青少年工人。
在企业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必须严格审查应聘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对于任何年龄低于16周岁的未成年人均应予以拒绝录用,唯独在文艺、体育以及特种工艺等特殊领域的单位中,这一限制条件可予豁免。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