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征收货币补偿数额等于被征收人所持有合法房产的估值与经过双方协商同意的房屋装修和装饰费用的总和。
2.房产征收补偿的差额价值,即被征收人所持有的合法房产的估值加上经过双方协商同意的房屋装修和装饰费用减去被征收人在产权置换中获得的新房产的估值。
3.房产征收的安置费用包括搬迁补助费、未提供周转房时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非住宅用房因停产、停业而导致的损失赔偿费等各项费用之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